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山西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担任监考评判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设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应以兼职为主。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1、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
2、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服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在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荐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经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山西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后,报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核,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六条 考评员的聘任和使用,由“鉴定中 心”统筹安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权利。
2、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人数根据考生人数确定,但最少不能少于3人。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由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
3、考评员在同一人职业技能鉴定站内连续从事同一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考生所在单位的考评员,不得超过考评人员,不得超过考评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年终,应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评人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任期满,应对考评人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实施鉴定前,考评、考核小组人员应参加集中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要求。重点是相关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
术要求。
第九条 考评员在实施考核、考评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佩带胸卡上岗;
(三)熟悉技能鉴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技术手段;
(四)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安排实施考核鉴定;
(五)认真做好技能鉴定有关记录和成绩登记;
(六)实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十条 考评员在接受培训和履行职责期间,仍享受原单位工资、奖金等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 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考评员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报请考评员资格证书核发机构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胸卡。凡有上述行为的考评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考评员的考核报酬,由“鉴定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